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申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沭阳县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光荣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晓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泽,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陆军,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沭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河西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薛增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新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欢,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沭阳县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沭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沭阳县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滕晓春
审 判 员 杨晓玲
审 判 员 高曼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瑞笛
书 记 员 陈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