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15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沭阳县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北京中路与南通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周雪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禾,男,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泽,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沭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北京南路(潼阳中学北侧)。
法定代表人:薛增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沭阳县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沭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民中终字第0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查明,沭阳县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民中终字第0860号民事判决,曾于2014年9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17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沭阳县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本案中,沭阳县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沭阳县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海平
审判员 施建红
审判员 左其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