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沭阳县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沭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申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沭阳县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光荣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晓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泽,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陆军,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沭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河西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薛增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新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沭阳县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沭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关公司)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03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信安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信安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沭阳县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滕晓春
审 判 员 杨晓玲
审 判 员 高曼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瑞笛
书 记 员 戴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