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35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沭阳县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光荣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笠,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沭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河西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丁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春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沭阳县信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沭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3民终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皓
法官助理***婷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