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坤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宁夏建坤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5499号
原告宁夏建坤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由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或他们相互之间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提起,其实质是当事人就诉讼事项存在争议或纠纷。本案中,宁夏建坤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均认可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该《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并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宁夏建坤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无实际意义,亦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故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夏建坤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宁夏建坤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远慧
法官助理 刘巧燕 书记员 郭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