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18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执行人:江苏省翔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茆圩乡创业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888888682。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省翔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案款3211147.94元,执行费33474,诉讼费31440元,转关联案件(2022)鲁1723执1774号案款233627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实现债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1)项、第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鲁1723执1814号执行案件所执行的(2021)鲁1723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