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发木业有限公司

山西宏发木业有限公司与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02民初352号
原告:山西宏发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屯留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被告: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原某,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宏发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宏发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西宏发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慧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