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424执字第273号
申请执行人: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执行人:山西宏发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被执行人:***,男,汉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宏发木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沪0115民初29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向军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人民陪审员 张丽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