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05民初636号
原告长治市杭林油漆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治市五一桥长安街20号明中明商贸有限公司中座1号。
法定代表人林香领,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志强,山西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山西宏发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屯留县康庄高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保虎,职务经理。
原告长治市杭林油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宏发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长治市杭林油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还款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杭林油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399元,由原告长治市杭林油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冯莉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