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2执242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严宏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182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689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93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发区××(××)房产(扬国用(2015)第2671号);二、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发区××房产(扬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三、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发区××房产(扬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四、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发区××(××)房产(扬国用(2015)第2670号);五、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发区××房产(苏(2016)扬中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X号),但因上述房产均被他案多次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宗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