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执1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
法定代表人:顾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辰炜,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div>
法定代表人:桑玉修,董事长。
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2017)郑仲裁字第06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93.8万元,并支付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仲裁费32033元。因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分别于2020年11月3日、2020年12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执行中,向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3.2020年11月19日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登记。
三、2020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执行中查明,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2018)郑仲裁字第0150号裁决书已于2020年8月31日生效。根据该裁决书裁决,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向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4万元,并将该其承担的13147元仲裁费支付给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以郑州仲裁委员会(2018)郑仲裁字第0150号裁决书确定的债权抵销本案债权817147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田荣新
审判员  马 刚
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贺云峰
书记员尚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