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民初2868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河南元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采桑镇财税所院内东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6948773163。
法定代表人:马鸿峰。
原告***诉被告***、河南元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彭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