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2民初3896号
原告:元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采桑镇财税所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69487731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德胜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兴隆乡薄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326886825H。
法定代表人:朱联合。
第三人:***,男,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元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德胜商砼有限公司、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元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德胜商砼有限公司、第三人***的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元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德胜商砼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8元减半收取2529元由原告元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纠 伟
审判员 徐咏梅
审判员 李淑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