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亿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安亿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财保2号
申请人:安徽安亿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路口社区合蚌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N2L4EXG。
法定代表人:胡克兵。
委托代理人:胡超,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青年路四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2790L。
法定代表人:曹守生。
申请人安徽安亿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胡超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安亿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胡超名下位于本市瑶海区××路××号××街环球中心R6-4801[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9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