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准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准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寨白云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24民初3118号
原告:安徽省准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广西路金泉小区**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EKLM65(1-5)
法定代表人:刘友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钦,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寨白云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天堂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N50YF8Q(1-1)。
法定代表人:何少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静言,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准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寨白云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23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准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钦、被告金寨白云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静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准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决金寨白云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合计人民币73706.4元。
金寨白云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约定通过消防验收是工程余款的支付条件,但因安徽省准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防火门的验收资料致使防火门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工程余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安徽省准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查明:安徽省准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寨白云康复医院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8日签订《消防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安徽省准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为金寨白云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安装防火门,每平方米470元,实做实算,于11月30日前安装完毕并满足相关部门检查验收要求;付款方式为:安装完毕支付50%的合同款,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50%,安徽省准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3%普通增值税发票,无保质金。
2018年12月19日,金寨白云康复医院有限公司预付65000元。2019年6月10日,金寨白云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确认应付防火门价款总金额为138706.4元。
上述事实,有消防工程合同、防火门清单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金寨白云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确认应付防火门价款总金额为138706.4元,按照合同约定安装完毕支付50%的合同款应当是69353.2元,实际支付65000元,尚欠4353.2元。合同约定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50%合同款,安徽省准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安装的防火门通过了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金寨白云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辩称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寨白云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省准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期尚欠防火门款4353.2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准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43元,减半收取821.5元。原告安徽省准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3元,被告金寨白云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负担4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  家  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杜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