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异7号
异议人(案外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井湖路托莱多会所****。
法定代表人:徐辉。
原案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div>
原案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div>
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2019)皖0705执恢643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异议人收到(2019)皖0705执恢6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要求异议人协助执行,并冻结提取异议人在安徽省清科瑞洁新材料有限公司处工程款250万元。***与异议人并不存在挂靠关系或变相的挂靠关系。***也没有在异议人处投入一分钱。这个法院可来异议人处,账目随时公开,接受调查。***就是为异议人作为朋友帮忙,偿还异议人一些债务。平时给一点生活费,总之不存在挂靠关系。现异议人要求解除相关查封冻结。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陈述其挂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享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省清科瑞洁新材料有限公司福景东方城项目百分之二十的股权,本院作出(2019)皖0705执恢64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提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清科瑞洁新材料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250万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与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享有百分二十股权一事。本院随后对***进行询问,***陈述:我是被***夫妇逼得没有办法,才虚构的“在安徽省清科瑞洁新材料有限公司福景东方城项目百分之二十的股权”的事实,其实我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这两个项目没有任何关系,我只是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跑跑现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2019)皖0705执恢64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承认其虚构了“其在安徽省清科瑞洁新材料有限公司福景东方城项目有百分之二十的股权”的事实,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在安徽省清科瑞洁新材料有限公司福景东方城项目有百分之二十的股权。异议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705执恢64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撤销冻结、提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清科瑞洁新材料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250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王金德
审判员 伍新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相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