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顺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民二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2792号
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二庭**,男,汉族,住无。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NNHR132,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井湖路托莱多会所一层108#。
法定代表人:徐辉。
本院在执行本院民二庭**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法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