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美然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美然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钱正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2执4659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美然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POWET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烨,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
无锡美然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然公司)与钱正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6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钱正贤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美然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强制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钱正贤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同年9月12日、2020年1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前往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无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和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19年8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对被执行人钱正贤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宜兴市××区××室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常年在外,下落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19年12月20日本院约谈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被执行人支付50000元。本院支付给申请人49025元,975元执行费。
8、2020年1月1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工作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并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4902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1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