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其 他 规 定 审 理 通 知 书
(2022)苏0804民初6581号
原告:**,女,汉族,住淮阴区新渡口街道办事处*****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长安村五组40号。
被告:淮安市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浦街道办事处清江人家3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