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02财保19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0年4月22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波,系***的丈夫。
被申请人:宿迁市华宇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禾友新村。
法定代表人:曹方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宿迁市华宇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所有的苏N×××××号轻型普通货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5000元,并提供担保。***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宿迁市华宇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所有的苏N×××××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莫 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昆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