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722民初1032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横埠镇雨亭居委会雄姿商贸城9幢101号-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266390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徽**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支付***挖机机械费93518元;2.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所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枞阳县麒麟镇谷丰圩水毁水利工程。之后,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承建。2021年,**召集***等人用其挖机进行挖土、平整等工作,工期约一年,前期**支付部分机械费,后期机械费**未付,经***多次催讨,并***镇政府协调,2022年1月29日,**出具了“欠条”,但对方一直仍未能支付机械费。另本案应当属于劳务合同纠纷,而不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提供的挖机机械费含一定的人工费在内的等等。诉前,双方当事人就欠款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辩称,一、欠款属实。二、涉案工程是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的,该公司应当承担给付责任。
安徽**建设有限公司辩称,一、本公司与***之间未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二、本公司与铜陵枞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枞鹏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关系,**是枞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公司在收到发包单位工程款后已按约定支付给枞鹏公司。三、***诉请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案***诉请的依据是**向其出具的欠条,故付款责任主体为**。综上,请求驳回***对本公司的诉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枞阳县麒麟镇谷丰圩水毁水利工程。之后,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承建。2021年,**召集***等人用其挖机进行挖土、平整等工作,工期约一年,前期**支付部分机械费,后期机械费**未付,经***多次催讨,并***镇政府协调,2022年1月29日,**出具了“欠条”,载明:本人**,欠***等人挖机费144638元(壹拾肆万肆仟***拾捌元整)欠款人:**2022年元月29日。截至诉前,***多次向**及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催讨上述挖机租赁费未果,由此成讼。
另查明,**出具的欠条中“挖机费144638元”是指***“**220型号”挖机的挖机费93518元,***“**200型号”挖机的挖机费18000元,***“**200型号”挖机的挖机费93518元,合计144638元。
上述事实,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月29日麒麟镇波塘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欠条原件及相关单据以及安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本案案由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还是劳务合同纠纷;(二)本案**及安徽**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一),劳务合同纠纷即为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本案建筑设备出租人***将建筑设备即挖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按照约定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设备挖机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故本案明显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针对争议焦点(二),***与**之间口头达成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依约履行了其义务,**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挖机租赁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
**与***之间已进行了结算,并且**向***出具了“欠条”,证实**欠***挖机租赁费93518元。故对***要求**支付挖机租赁费93518元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要求安徽**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本案系***与**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应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故对***要求安徽**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案由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应支付***挖机租赁费93518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挖机租赁费9351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106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章 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钱长常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