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杰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372-1号
原告:西安恩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巷XX号XX号。
法定代表人:龚季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思凡,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瑜悦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城XX路XX公馆XX室。
法定代表人:张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XX大道XX城XX花园X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操俊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被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恒大御景湾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缪东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恩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瑜悦思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
西安恩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1月7日,原告从被告西安瑜悦思贸易有限公司背书受让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230137600001820201012742476009,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被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收票人为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显示可再转让,且到期日为2021年10月12日。上述汇票在到期前连续不断的背书,背书人按时间顺序依次是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安瑜悦思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告。后原告将上述汇票再次背书转让给江阴市宏腾特种线缆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到期日后提示付款遭拒,拒付原因系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该公司遂向原告发起追索,原告向该公司清偿上述汇票金额后取得该汇票的到期追索权,故原告现有权要求四被告连带偿付上述汇票金额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偿付票据款10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2021年10月1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西安瑜悦思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均是被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故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巧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姚心怡
书 记 员 董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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