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杰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悦思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161号
申请人:***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二巷27号北排3-4号。
法定代表人:龚季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悦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长安公馆738室。
法定代表人:张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杰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988号城邦花园写字楼A-办1808室。
法定代表人:操俊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恒大御景湾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繆东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悦思贸易有限公司、合肥杰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悦思贸易有限公司、合肥杰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137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悦思贸易有限公司、合肥杰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王军
书记员  李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