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5570号
原告: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恒大御景湾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悦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悦思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济***经贸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