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1030号
申请人:***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二巷27号北排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988号城邦花园写字楼A-办1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悦思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陕0103执保1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悦思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1372-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