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联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省联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辖终2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省联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路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NK5F34U。

法定代表人:郭新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安徽旺生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史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MALK68。

法定代表人:范华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联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安徽旺生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0)皖1282民初294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安徽省联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单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分包单位安徽旺生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主张支付工程款,涉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安徽旺生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问题,但二者之间签订的《界首市高铁片区道路工程(旭阳路、高铁站、站前广场)路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因此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等争议应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驳回安徽省联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安徽旺生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界首市高铁片区道路工程(旭阳路、高铁站、站前广场)路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安徽省联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安徽省界首市,故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阳

审判员 徐 云

审判员 孟乐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淑丹

书记员胡天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