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易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易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3民初2378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易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MUPGU8F,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工业集中区美欣塑胶公司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丰收路海德国。 原告***诉被告江苏易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