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3民初2378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易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MUPGU8F,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工业集中区美欣塑胶公司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丰收路海德国。
原告***诉被告江苏易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