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0812行初95号
原告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3D。
法定代表人张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季芳,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审计局,住所地淮,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v>
法定代表人顾学武,职务局长。
出庭负责人孙许昌,该局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刘海萍,淮安市淮阴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卢娴,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审计局撤销审计决定一案中,原告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以其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存在重大争议为由,于2021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自愿作出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晓琴
人民陪审员 陈洪军
人民陪审员 笪 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