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民辖20号
原告:淮安金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京河湾公寓15号楼店面39室。
法定代表人:任光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路48号1栋1-11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安市延安东路105号武夷大厦6楼6-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淮安金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该院在编干警任玺好(曾用名:***)系原告淮安金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光荣哥哥,原告淮安金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该院申请回避。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淮安金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光荣哥哥任玺好系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在编干警,且原告要求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当事人对该案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该院不宜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