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4民初1804号
申请人:淮安金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3018985202,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南街道京河湾公寓15号楼店面39室。
法定代表人:任光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P0BNU3D,住所地江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21号希尔顿欢朋酒店14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812MB05485192,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东路105号武夷大厦6楼6-2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淮安金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金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分别为70000元、280000元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淮安金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金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限额为7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限额为280000元.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淮安金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玲
书记员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