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4民初1804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金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南街道京河湾公寓15号楼店面39室。
法定代表人:任光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21号希尔顿欢朋酒店14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淮安金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18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人于2022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申请人***中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初步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金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玲
书记员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