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4民初618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路48号1幢1-11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弘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原告***诉被告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
、***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重新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