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

3511某某与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51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淮安市淮阴区淮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林祥,淮安市淮阴区淮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侍海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