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51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淮安市淮阴区淮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林祥,淮安市淮阴区淮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侍海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