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03民初6736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宝国,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禧徕乐国际商贸城西A30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白马湖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号丰惠广场601室。
法定代表人:徐然,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白马湖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宝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