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6488号
原告:泗阳百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史集街道全民企事业园众兴西路延长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346396866L。
法定代表人:谢慧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涛,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兰,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江苏首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北侧西康路西侧第**10-1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P561D8Q。
法定代表人:曹熙。
被告:杨恒强,男,1973年1月9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泗阳百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首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恒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泗阳百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泗阳百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阳百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计1378元,由原告泗阳百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慧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