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7122号
原告:宿迁苏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XQXM78W,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史集全民创业园2号。
法定代表人:胡学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首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P561D8Q,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北侧西康路西侧第10幢10-102-1。
法定代表人:曹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燕琦,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宿迁苏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首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燕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迁苏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苏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38元,减半收取计8619元,由原告宿迁苏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瑶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