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4794号
原告:江苏首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北侧西康路西侧第10幢10-102-1。
法定代表人:曹熙。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涛,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江苏首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首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首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