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万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民初36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万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常府街85号乙楼24层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宿迁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万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4)宿中民初字第024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宿迁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春晓·金水湾小区5#楼202室、204室、205室、207室、209室、303室、304室、305室、309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408室、409室、503室、504室、505室、509室、602室、609室、702室、703室、704室、705室、708室、709室、801室、802室、803室、804室、808室、903室、1005室、1102室、1105室、1202室、1205室、1206室、1208室、1305室、1308室、1309室、1402室、1403室、1404室、1405室、1406室、1408室、1409室、1504室、1505室、1508室、1602室、1605室、1608室、1702室、1703室、1704室、1705室、1708室、1709室,以及6#楼505室、604室、605室、805室,合计66套房屋。该案判决后,宿迁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发回重审。江苏万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除5#1005室、1406室以外的其余64套房屋继续进行查封。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裁定对除5#1005室、1406室以外的其余64套房屋续行查封。现宿迁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查封的房屋价值已超出诉讼标的为由要求解除或部分解除查封的房屋。
本院认为,根据江苏万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原查封房屋的面积和市场价格,以及诉讼过程中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等因素缝合考虑,对原查封的春晓·金水湾小区5#楼202室、204室、205室、207室、209室、303室、304室、305室、309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408室、409室、503室、504室、505室、509室、602室解除查封,对其余房屋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宿迁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春晓·金水湾小区5#楼202室、204室、205室、207室、209室、303室、304室、305室、309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408室、409室、503室、504室、505室、509室、602室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朝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