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仲菲与***、江苏万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22民初117号
原告:仲菲,男,1979年12月4日生,汉族,沭阳县,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沭阳县,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江苏万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仲菲诉被告***、江苏万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仲菲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