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万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可一文化艺术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执383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7330095W,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必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62131082W,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毛文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可一文化艺术产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67700891XE,住所地南京市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毛文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可一文化艺术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1324民初97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684611.13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江苏可一文化艺术产业园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债务中的108968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用35,5737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35573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并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9月18日、2020年10月22日、2021年1月28日、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保险、微信账户、支付宝、人行开户信息、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9年10月30日,本院审理中查封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区仙林中心区C8地块,2020年11月25日,本院以(2020)苏1324执383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南京市××区杉湖东路9号(不动产证书号:苏(2020)宁栖不动产权第0035543号)的不动产,对上述不动产依法拍卖过程中,2021年1月14日,案外人南京鼎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享有租赁权,后提出执行异议,其异议被驳回后,案外人于2021年5月11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2019年2月25日,本院查封江苏可一文化艺术产业园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句容市××××三块,2018年12月6日,本院对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泗洪县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债权2500万元予以保全,2021年5月18日,执行到位该到期债权531.88万元。
2020年9月29日,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款20万元;2020年10月28日,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款36万元;2020年11月17日,本院划拨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8.2万元。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解除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以及对江苏可一文化艺术产业园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句容市××三块土地解除查封。上述共计已执行到位666.08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1年7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3.2021年1月6日,执行人员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2021年5月2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雨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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