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4民初2671号
原告:安徽智文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灰河乡太阳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33675491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该公司员工。
被告:潜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潜阳路00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824567540008L。
法定代表人:**一,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智文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潜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32000元;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3日,原告按潜山市八一小学运动场、大门、围墙、道路及室外绿化景观工程招标文件规定,将投标保证金132000元转入至被告账户。2019年6月5日,潜山市八一小学运动场、大门、围墙、道路及室外绿化景观工程施工项目在潜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原告未中标。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但被告拒绝退还。故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目的是为了维护招投标关系、保证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而设,由投标人交付给招标人,以此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属于民事活动的一种担保行为。依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潜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政府直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负责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的托管工作是其工作职责之一。其对不特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是基于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托管职责,投保保证金是否退还,当由投标人和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予以处理。故潜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安徽智文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智文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