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耀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4545号之一
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东胡集镇东胡集街东侧6-58号。
法定代表人:高兆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庙头镇扎新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生,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涟水瑞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泰山路南侧海安路西侧御府苑小区9号楼105、106室。
法定代表人:孙晓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涟水瑞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爱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房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