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詬成兵、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辖79号 原告:***,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炳辉路南侧天帝苑住宅小区1栋201号-2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东胡集镇街东侧6-5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 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系该院工作人员***的父亲,该院不能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系涟水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父亲,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当事人对诉讼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该院不宜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锐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