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耀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福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4400号 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P7FJL3J,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东胡集镇东胡集街东侧6-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锦福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X3MNJ7F,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8号28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福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锦福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3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锦福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3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