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辖94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炳辉路南侧天帝苑住宅小区1栋201号-2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东胡集镇街东侧6-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3月至6月,被告因工程需要,使用原告机械4个月,经结算,尚欠尾款45360元未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机械使用费人民币45360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系该院聘用制书记员***父亲,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系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父亲,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当事人对该案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该院不宜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娟
审 判 员 罗 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