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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辖96号 原告:***,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炳辉路南侧天帝苑住宅小区1栋201号-2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东胡集镇街东侧6-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3月至6月,被告因工程需要,使用原告机械4个月,经结算,尚欠尾款50000元未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机械使用费人民币50000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同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系该院聘用制书记员***父亲,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系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父亲,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当事人对该案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该院不宜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娟 审 判 员 罗 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