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0891执1099号
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锦福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锦福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2)苏0891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告锦福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佘工程款7098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7098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曰止);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4012元,减半收取7006元,由原告负担2148元,被告负担4858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735978.47元(含诉讼费、保全费,利息计算至2023.6.19)给付申请人,并缴纳执行费9596.58元。至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苏0891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