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民初1172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会谈,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和娣,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告:芜湖九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津元村鲁村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0C8U08。
法定代表人:张婧婧,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芜湖九似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玉道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