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07民初1469号
原告:安徽昊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B楼316-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Q2TC0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昊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昊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10元,由原告安徽昊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