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972执97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宁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54517575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茂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执行人:湖北丽怡欣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复兴大道丹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683309756893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丽怡欣铭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5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湖北丽怡欣铭机械有限公司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26000元、违约金187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62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2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338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既未履行付款义务亦未依法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湖北丽怡欣铭机械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现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于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账号:50×××09)存款3071.93元。另外,本院(2019)粤1972执7210号案于2019年7月4日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鄂F×××××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档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鄂F×××××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而未能进一步处置。至此,本案共执行到款项3021.93元,扣缴执行费50元余3021.9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依法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向各大商业银行、房管、国土、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